第五百三十一章 离奇的案子 (第2/2页)
但事情的转机来得有点快,真有律师表示要为她辩护。
案子明天在法院开庭。
梁启超很感兴趣,叫上李谕第二天去旁听看看。
法院也愿意让他们这些名人到场,他们都不需要说话,就往那一坐,照片一拍,报纸报道出来后,对普通百姓来说就是普法教育——以后要是有事可以用法律作为武器。
普法的难度向来很大,利用好关注度高的热门案件是很有效的宣传手段。
李谕和梁启超坐在旁听席后,就看到张公公与一个“律师”出来,严格讲,并不算现代律师,而是一名讼师。
紧接着,程姓女子也与一名律师出场。
见到这个律师时,李谕蛮惊讶,——竟然是曹汝霖。
没错,就是引发“五四运动”的三个大罪人之一。
曹汝霖此前在内阁里是高官,今年突然决定辞职下海当一名律师。
他是北京城里最早的执业律师,而且提出了自己偶像伍廷芳的观点:“律师可以出庭辩护”。
但很多人都不太看好曹汝霖的做法。
因为自从袁世凯屡屡跳过内阁作决定后,大家觉得正义还是没有说理的地方,这方面与前清没有太大区别,所以律师仍旧是个“夕阳行业”。
就连袁世凯都对曹汝霖说:“你既已声名鹊起,何必做律师?”
此时的曹汝霖还是个精神小伙,而且当年留学的时候学的是是法律,知道法治的力量,所以还是坚持当起了律师这份很有前途的职业。
法庭之上,张公公的讼师没有太多辩护经验,仅仅递交了颂词,但他们觉得已经胜券在握。
因为曹汝霖能作为离婚辩护的三条证据都已构不成威胁:
1张公公是太监,不能人道;
2张公公有老婆,犯了重婚罪;
3程姓女子被张公公虐待过。
由于张公公早在清朝时就娶了她,已经过了一年时间的诉讼有效期。
至于第三条,虽然张公公确实打过她很多次,但现在伤已经长好,压根没有物证。
张公公看着程姓女子,目露凶光,这小娘们让咱家没了面子,回头有你好受的!
戴着英式的假发、披着律师袍的曹汝霖不慌不忙,他对张公公说:“现在程女士已经铁了心要离婚,你们已无夫妻之实,一直守着没什么意思。”
张公公知道程姓女子没有钱,戏谑着说:“离婚可以,把当时的卖身钱300两白银全部吐出来,我就跟你离。”
曹汝霖眼睛一亮,他等的就是这个破绽。
曹汝霖突然厉声说:“活人不可买卖,这在前清已被列为厉禁,何况民国?赎身银可以给你,贩卖人口的罪名也会即刻落实!”
张公公立刻慌了,知道自己说错了话,连忙说:“那不是贩卖人口,赎身的银子是我借给她的。”
曹汝霖说:“结婚即为一家,按照中国的习惯,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若有借贷的证据,就呈上来;没有的话,就是诡辩,是蔑视法庭!”
曹汝霖几句话就把张公公打得原形毕露。
张公公与讼师全都说不出话。
紧接着曹汝霖又说:“法官大人,我认为此二人的婚姻建立在不合法的买卖基础之上,应当解除。至于300两的赎身银,支付时并未有人对张公公恐吓勒索,是他自愿,所以不用予以返还。”
结果自不用说,法院的判决基本与曹汝霖说的没两样。
作为民国新法实施之后公开审理的最早离婚案之一,曹汝霖借着这个案子在律师圈里迅速名气大涨。
如果他就这么做下去,而不是回袁世凯的幕僚班底,签订二十一条以及卖国条约,说不定真的能成为很正面的大律师。
不过在权力的诱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又有几个。
梁启超精研过多年法律,看完案件的审理过程后拍掌道:“精彩,精彩!国人离着法治之精神又近一步。”
此时的曹汝霖感觉非常有成就感,原来做个律师这么带劲!
他看到坐在旁听席的梁启超与李谕,走过来说:“梁先生,李先生,没想到二位也来了。”
梁启超说:“能用如此简单有效的方式打赢不占优势的官司,曹律师的表现太让我印象深刻了!”
曹汝霖说:“能得到梁先生的夸奖,在下诚惶诚恐,定当再接再厉。”
曹汝霖此后还真的再接再厉地接过一些案子,而且都是一些离奇难判的。
比如几个月后在上海很出名的“两女性侵一男子导致其死亡”案件,比这个太监离婚案还要离奇。
那个案子是两个三十如狼的女子在秋收时节硬要和路过的一个男子亲热,拉到苞米地里正进行着的时候,发现这个男的突然一命呜呼。
不知道是太激动还是有什么疾病,又或者是精尽而亡。
县衙很快判了两女有罪。
结果曹大律师知道后却说:“断案之人当真是糊涂虫,姐妹二人分明是无罪之身。”
两女的父亲听说后,马上找来曹大律师做无罪辩护。
曹汝霖的逻辑很清楚:两女与受害人苟合之时,并无强迫行为,双方你情我愿,不应因受害者没有犯罪能力,就强加罪名给嫌疑人
最后让两女成功释放。
由此,曹汝霖不仅在京津的律师圈出了名,又在上海打出名堂。
曹汝霖突然又对李谕说:“李大学士,听说清华学校开始招生,我想让我的儿子进去读书。”
李谕刚想说需要考试,还没张口,梁启超就说:“曹律师有如此上进之心,更令我欣慰,我也准备让犬子进入清华学校,以后孩子们能做个同窗。”
李谕只能把到嘴边的话咽了回去。
哎,树大招风,水至清则无鱼,清华学校现在名气如此大,免不了遇到这种事,以民国的环境,绝对不可能完全杜绝走后门。
入学的话,走后门就走吧,至于能不能考上高等科并获得留美资格,那就另当别论。